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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营造良好网络生态“立规矩”“架护栏”

来源:中国常州网-觅渡时评编辑:殷雨晨

国家网信办、公安部、文化和旅游部、市场监管总局、广电总局近日联合公布《互联网信息内容多渠道分发服务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自今年9月1日起施行,旨在促进互联网信息内容多渠道分发服务规范健康发展,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营造良好网络生态。

近年来,互联网信息内容多渠道分发服务深度融入网络舆论传播、新媒体发展、直播电商等各领域,行业规模持续壮大。然而,与高速发展相伴而生的,是一系列乱象的滋生与蔓延:一些机构受流量利益驱动,频繁蹭炒热点事件、打造虚假人设、传播违法和不良信息,甚至通过炮制议题、合成伪造、拼凑剪接等方式混淆视听、误导公众。这些行为不仅扰乱网络传播秩序,更直接侵害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规定》的出台,犹如在迷蒙混乱的舆论场中及时安上了“导航仪”,在无章可循的野蛮生长地带筑起了“防护堤”,在网络内容生产传播的全链条中设下了明确“红线”。

《规定》的出台,构建了从设立运行到服务规范再到监督检查的全链条闭环治理机制。它通过明确机构应当依法办理经营主体登记、设立信息内容管理负责人、配备内容管理团队等一系列制度安排,层层筑牢内容安全关口。这一“立规矩”之举,引导市场主体摒弃粗放逐利的发展模式,推动行业从流量驱动向合规驱动、质量驱动转型。对于跨平台、矩阵化、规模化的新型传播业态而言,《规定》提供了稳定可预期的制度环境,有助于持续规范新业态发展秩序,为其高质量发展夯实基础。

互联网信息内容多渠道分发服务管理,只有“进行时”,没有“完成时”。好规矩重在落实。让《规定》从纸面走进实践,还需多方协同、多措并举。要严把准入“门槛”,逐项压实登记备案制度。《规定》要求机构在经营范围中明确包含“互联网信息内容多渠道分发服务”的表述,且已登记的机构须在施行之日起30日内完成变更登记。各地市场监管部门应及时将登记信息与网信、公安、文化和旅游、广播电视等部门共享;网信部门要加强备案信息的动态管理,确保备案工作不留死角。

要强化主体责任,推动平台与机构依法履责。平台应当严格按照《规定》要求,建立分类分级管理制度并采取相应管理措施防范信息安全风险,设立投诉举报通道并及时受理处理;机构则应加强自身内容审核能力建设,杜绝审核走过场、把关流于形式等现象。

要构建多主体协同共治格局。鼓励相关行业组织建立健全行业标准和自律管理制度,推动行业信用评价体系建设;同时要充分发挥社会监督作用,畅通公众举报渠道,形成政府监管、平台履责、主体自律、社会监督的协同共治合力。

《规定》的实施是一个重要起点,而非终点。让我们以钉钉子精神抓好落实,持续用法治力量校准行业航向,真正营造风清气正的网络空间,让互联网信息内容分发服务在法治轨道上行稳致远,更好满足亿万网民对清朗网络环境的美好期待。(吴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