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忘恩负义不可取

来源:常州日报编辑:盛旭东

高先生“侵犯肖像权”了吗?肖像是通过影像、雕塑、绘画等方式在一定载体上所反映的特定自然人可以被识别的外部形象。而落水女落水被救在夜晚,视频中看不清其面部,外部形象难被识别。再看《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条(四)、(五)之规定,“为展示特定公共环境,不可避免地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为维护公共利益或者肖像权人合法权益,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的其他行为”,可以不经肖像权人同意。高先生符合这两种情况。他善意记录其救人过程,这个特定环境不得不含落水女。路人甲拍摄此视频是为维护公共利益,弘扬舍己救人、见义勇为精神。

落水女“忘恩负义”了吗?某网友跟帖表示:若是我被救,乐意在视频里留言“这个被救的是我”。我认为,如果落水女“人之为人”的良知尚未泯灭,如果她“滴水之恩泉涌相报”的道德底线犹存,她就会联系高先生,约定时间地点,带上表达感恩之情的象征性礼品,真挚诚意地拜见救命恩人,感激之后请求高先生把视频设为仅己可见。她还可以复制这份视频作为留念,赠送锦旗到高先生工作单位,到见义勇为基金会为高先生申请嘉奖。落水女这样做了吗?她所做的能够确定的,是举报高先生,要求删除视频。

社会和谐需要“留住良心”。人是社会人。互帮、互助、互救与礼尚往来、知恩必报、感恩图报共同蔚然成风,才能促进社会和谐;大家“有良心”,才会人际和睦。所谓良心,是指被社会普遍认可且自我认同的行为规范和价值标准。但良心更是具象的个体行为,“没良心”“丧良心”也是坊间批评不良行为的口头禅。落水女不知感恩,反而对救命恩人怀有敌意,不仅本人面临“社死”窘境,更对社会和谐与公共道德造成无形伤害。身体落水可有他人相救延续生命,但良心“落水”要靠自救,灵魂“溺亡”他人无奈。大家须深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