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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学事故的认定,应该公平公正

来源:常州日报编辑:盛旭东

近日,广州某职业学院将教师上课迟到一分钟、下课早退两分钟认定为教学事故,这一举措引发网友热议,部分观点认为处理方式过于严苛。但笔者认为,学校的制度设定本身并无不妥——教学事故的定义中本就明确将迟到早退列为违规情形。真正值得探讨的,是教学事故判定过程中能否切实做到公平与公正。

在实际教学场景中,常可见年轻教师严格恪守时间规范,准时到岗授课、按时下课离场;而部分资深教师或身兼管理职责的教师,授课时间则相对“灵活”:时而提前下课,时而拖堂讲授。颇具争议的是,教学事故的认定对前者往往严格执行,年轻教师一旦出现细微疏漏便可能被问责,可对后者却常显宽松。

这里并不是要引起对立,对于新老师,只要其确实存在教学事故,那么做出惩罚是十分有必要的。但问题在于,这种惩罚无法对全部的老师进行覆盖,有些老师既是老师又是学校管理人,有时候教学事故就由他本人认定,怎么可能会给自己认定教学事故呢?而有些老师倚仗着自己资历较老,常常会迟到和拖堂,虽然他们说着自己的总教学时间不变,可本质上仍算是教学事故,但目前,很少有人会对这些老资历的老师进行处罚。

而且当前,教学事故的裁定在每个学校的认定方法都不同,甚至在有些情况下,有些学校并不把拖堂算为教学事故,但有些学校则明令禁止拖堂。这造成的问题是,明明做了同样的行为,可结果却是“同行为不同处理”,这也就造成了学校老师的不满,更不利于教学质量的管理。

因此,想要能更好地监督教学,应当让教学事故的评判更公平公正,应当对所有的教师一视同仁,不搞特殊主义。此外,也应当明确教学事故的评判标准,做到标准统一化,也要做好教学事故的程度划分与标准,让制度更加透明规范,这样才能让每个老师都心服口服地接受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