挥舞罚款大棒须慎重
只因没及时回复群里的放假通知,全体员工均被罚款200元!这样处罚看起来理直气壮、名正言顺,其实不然。
企业微信使用管理办法“内容”之合理性,需要鉴别。员工薪金是员工通过劳动创造价值之后的法定报酬。罚款关涉劳动者最切身利益,必须慎之又慎。虽然我国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没有对企业的罚款作禁止性规定,但许可性规定只在《工资支付暂行规定》中明确,因劳动者本人原因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用人单位可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要求其赔偿经济损失,可从劳动者本人的工资中扣除。然而“2小时内未回复放假通知”,显然不会给公司带来任何经济损失,那么罚款200元法律依据何在?
企业微信使用管理办法“执行”之合情性,需要判别。公司什么时候下班?“17点56分”是员工上班时间还是下班后时间?若是后者,员工下班后的自主时间,公司有权利随意占用吗?再说,“放假通知”并不是公司有什么突发事件需员工立即处理,更不必选择员工下班后或下班的路上发送。退一万步,既然公司把“2小时内无回复”与“罚款200元”捆绑在一起,那么出于善意和人性,也应在通知尾部来一句“请在2小时内回复”。科学的本意是为人类造福的,不是用来坑员工的;微信作为工具是用来提升效率的,不是用来钓鱼罚款的。
企业微信使用管理办法“存在”之合法性,需要甄别。企业的规章制度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重大事项时,应经职工代表大会或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该公司“2小时内未回复群消息处罚200元”条款乃至企业微信使用管理办法,经过职工代表大会或全体职工讨论没?或与工会、职工代表平等协商过没?职工个别签名,不能代替法定程序。何况担心被找碴辞退,签名或是无奈之举。(柏文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