罚款“增收”最终损害的是发展
前不久,陕西榆林的一家个体户卖了5斤芹菜后被市场监管部门罚了6.6万元,引起热议。网友们对此议论纷纷,不仅是出于对“5斤芹菜却能罚出6.6万元”的震惊,还有一份曾在日常生活、经营中遇到过乱罚款、从严罚款现象的共情。
这段时间以来,中央已经多次关注到乱罚款的现象。上月,国务院办公厅颁布《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和管理工作的意见》,提出要准确规定行政裁量权基准内容,依法合理细化具体情节、量化罚款幅度,坚决避免乱罚款,严格禁止以罚款进行创收,严格禁止以罚款数额进行排名或者作为绩效考核的指标。
国务院此时出台这样的文件,非常及时、非常必要。今年以来,由于受到疫情和世界经济下行的影响,一些地方政府财政吃紧,有的甚至机关事业单位工资以及必要的公用事业经费都难以支付,于是便产生罚款“增收”的冲动。其实,这一现象也不是今天才有,每当遇到经济下行、财政吃紧,总有一些地方政府打起罚款“增收”的歪点子,有的时候这种做法还相当普遍。
罚款能够“增收”吗?从短时间来看,从区域来看是可能的。《半月谈》杂志去年曾经报道,北方某县一年一般公共预算收入仅1亿元,但当地交通违章罚款一年竟“创收”3000多万元,占比达到1/3。然而这种杀鸡取卵、涸泽而渔、焚林而猎的短视行为不仅不能长久,而且带来的深度危害是难以估量的。
经济学上有一个著名的拉弗曲线表明,一个国家和地区的税收总额并不总是随着税率的提高而增长,相反随着税率的增加税收总额可能下降。举一个简单的例子可以说明:当一个地区经济总量为10000亿元时,其时税率为10%,税收总额为1000亿元。如果税率提高到12%,企业还感觉到能够承受,地区税收总额可能增加到1200亿元。当税率为15%时,企业觉得无利可图,于是纷纷撤离,经济总量可能到了6000亿元,即使按照15%全额收缴上来,税收总额则下降到900亿元。罚款收入原理也是一样,当你的处罚在一定限度企业还能接受时,就会忍气吞声,如果超过其接受程度,甚至到处是无厘头处罚,企业就会选择用脚投票离开。
市场经济归根到底是秩序经济,这一秩序是建立在市场、社会、政府三者相互联系又相互制约的稳定的结构之上,其中市场起到基础的决定性作用。作为市场主体的企业理应遵守市场规则,对违反规则扰乱秩序者,应该给予必要的处罚乃至逐出市场。但历史经验表明,当市场主体出现问题时,市场本身的纠错功能、社会力量的调节和政府强力的调控,会使这些问题得到纠正。但这三者力量并不均衡,特别是作为“看得见的手”,政府力量最大、最容易任性。当它发现运用行政权力“增收”比按部就班发展创收来得快多时,就会形成权力惯性和权力膨胀,于是过度执法、随意执法、逐利执法随处可见,这比市场本身存在的弊端厉害得多,有的可能使业已建立的市场经济体制遭到破坏,甚至可导致市场经济逆势倒退。
罚款“增收”与中央精神背道而驰。为实现稳增长目标,中央采取了一系列措施,有的已经取得了很好的效果,但一些地方罚款“增收”不仅抵消了中央减税降费的实际效果,更伤害了政府政策的公信力,给市场主体“说一套、做一套”的感觉,是开了“放管服”改革的倒车。罚款“增收”深度损害了经济发展环境。罚款“增收”表面上解决了财政的“燃眉之急”,但同时对一个地方的投资环境造成了极大破坏,使地方政府陷入了“财政缺钱—罚款增收—营商环境恶化—投资撤离—税基减少—更加没钱”的恶性循环。无数事实已经证明,经济发展越好的地方,其“苛捐杂税”就少,投资环境就宽松,反之亦然。因此,所谓罚款“增收”,最终损害的是地方长远发展。
既然罚款“增收”非一日之现象,具有复杂性、反复性、持久性、耐药性,因此,去除起来也非一日之功。早些时候国务院在《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罚款事项的决定》中明确了“三个一律”:凡是违反法定权限和程序设定的罚款事项,一律取消;凡是罚款事项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有违“放管服”改革精神、不利于优化营商环境的,或者有失公允、过罚不当的,一律取消;凡是罚款事项可采取其他方式进行规范或管理的,一律取消。这“三个一律”和刚刚颁布的“一个坚决、两个严格”,就是要大幅度减少罚款事项,大幅度缩减和明确自由裁量范围,建立一个处罚相当、宽严相济的良好环境。中央精神好,关键在落实。只有真正从思想深处认识到罚款“增收”的危害,才能把中央的要求变成自觉的行动,一个地区的发展才能可持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