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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新手机发现投保记录,法院:不构成欺诈,不支持三倍赔偿

近日,常州市钟楼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手机买卖合同纠纷案。消费者周先生因怀疑买到二手手机,起诉商家要求“退一赔三”。法院经审理认定,商家不存在欺诈行为,依法判决解除买卖合同、退货退款,但驳回了周先生三倍赔偿的诉讼请求。

2025年11月,周先生在某实体品牌店铺花费4599元购买了一台全新小米15手机。收货查验时,周先生查询发现该手机在当年11月8日曾产生过一次扫码保险投保记录。周先生据此认定,手机提前被投保说明早已被他人使用或激活,并非全新原装新机,属于商家隐瞒事实售卖二手机。

为查清事实,店家协助周先生对接品牌官方客服进行溯源核查。经查实,此前确有另一名消费者通过店铺企业微信下单同款手机,并在到店扫码办理投保手续后,因个人不喜欢手机颜色,当场放弃取货并办理了退货。该手机全程未带出店铺、未开机使用,无任何磨损和使用痕迹。

尽管溯源信息已查清,周先生仍认为店铺隐瞒投保记录涉嫌欺诈,遂诉至钟楼法院,要求商家按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承担“退一赔三”的惩罚性赔偿责任。

钟楼区人民法院立案庭员额法官孙俊表示,法律意义上的消费欺诈,要求经营者主观存在恶意,刻意隐瞒影响商品核心价值、质量性能的关键信息,从而误导消费者交易。本案中的投保退货仅是销售环节的程序性记录,并不影响手机的全新属性,不属于法定必须主动披露的重大交易信息。

最终,法院认定商家不存在虚假宣传、以旧充新、隐瞒瑕疵等欺诈行为,不适用三倍惩罚性赔偿规则。法院依法判决:双方解除买卖合同,商家退还周先生全部购机款4599元,周先生返还涉案手机;驳回原告三倍赔偿的诉讼请求。

法官提醒,消费者购机后应理性查验溯源信息,注意区分销售流程记录与真实使用痕迹。遇到消费争议时,应及时溯源取证、依法理性维权,避免因过度维权导致诉求无法得到法律支持。